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于孕36周墮胎被控謀殺的問題,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孕36周墮胎被控謀殺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胚胎是否該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“人”?墮胎是否該被認定為謀殺?
謝謝邀請!
可以這樣說,只要胎兒在母親肚子一天,就不能稱之為法律意義上的“人”
如果傷害了胎兒,導致胎兒流產(chǎn)死亡等其他傷害問題,只能是認定為對母親的故意傷害,而與胎兒本身無關,因為這個時候嬰兒是沒有人權的,只是和母親一體,屬于母親的一個器官。
我國法律意義上對“人”的定義是:始于出生,終于死亡。
也就是說,你只有出生,從母親身體分離出來的那一刻開始,你就自動被賦予了“人權”,這個時候不叫胎兒,而叫嬰兒。這個時候由于其擁有了“人權”,如果再進行傷害,屬于針對嬰兒的故意傷害罪,如果進行殺害,屬于針對嬰兒的故意殺人罪。
因此,墮胎,不管這胎兒有多大,只要在肚子里,就不屬于殺人。
“人”的成立,在法律上一般是采取“呼吸說”。也就是從嬰兒誕生第一次自主呼吸開始,隨著那一聲嘹亮的啼哭,“人”誕生了。
所以,在嬰兒自主呼吸前,不認為是法律上承認的“人”,墮胎也就不認為是“殺人”。
法律意義上"人"的概念只有兩種。一種是自然人,是指自然出生了的人。一種是法人,那是法律擬制的人,是組織,不是這里所探討的人。根據(jù)《民法總則》第十三條規(guī)定,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,具有民事權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權利,承擔民事義務。說明法律上所保護的人,是要從出生時開始起算,更具體地說,是有了出生證明開始。這一點,《民法總則》第十五條規(guī)定,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,以出生證明、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;沒有出生證明、死亡證明的,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。有其他證據(jù)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,以該證據(jù)證明的時間為準。當然,民法中也規(guī)定了,某些胎兒的可預見性權利,例如,繼承權。但是,要實現(xiàn)這個權利,要求胎兒要順利出生,就是需要以活體的形式生下來?!睹穹倓t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涉及遺產(chǎn)繼承、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,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。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,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所以,胚胎從民事法律規(guī)定來看,實際上并沒有得到法律上實際的保護。根據(jù)民法上民事權利能力的界定,刑法上也不把胚胎作為具有民事權利的人來進行保護,所以,"墮胎"在我國尚不作為謀殺或者其他罪名看待。
但是,除了我國法律以外,其他國家對墮胎行為是有規(guī)范的,例如,英國有《墮胎法》,美國部分州法案也限制墮胎權利。從發(fā)展上來看,個人也倡導不隨意墮胎的做法,起碼法律上可以規(guī)定在一定時間內,按醫(yī)學界定,可以墮胎和不可以再墮胎的時間,既保護出于某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意外懷孕婦女的選擇權,也保護胚胎已經(jīng)成形胎兒的生存權。
以上觀點,供參考,謝謝邀請回答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孕36周墮胎被控謀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于孕36周墮胎被控謀殺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
還沒有評論,來說兩句吧...